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浙科发条〔2017〕163号

各市、县(市、区)科技局(委),省级企业研究院:

根据《浙江省企业研究院管理办法》(浙科发条〔2014〕150号)和《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2017年省级企业研究院绩效评价的通知》(浙科发条〔2017〕121号)精神,我厅委托第三方采取在线评价和实地抽查相结合的方式,对2015年以前(含)认定的317家省级企业研究院(以下简称“研究院”)的研发条件、研发成果、研发绩效和行业贡献等进行综合评价。综合评价结果:浙江省娃哈哈研究院等32家研究院为优秀,浙江省春晖流体智控研究院等276家研究院为合格,浙江省国泰密封材料研究院等9家研究院评价为不合格。

根据相关规定,对绩效评价结果为优秀的研究院(不含宁波)每家予以30万元经费支持,经费主要用于研究院设备购置、维护和科技人才培养等支出。对绩效评价结果为合格但运行管理不规范、主体责任不落实的研究院予以警告,并限期半年进行整改,整改不到位的,按照《浙江省企业研究院管理办法》规定,予以取消省级企业研究院资格。对绩效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研究院,自发文之日起取销省级企业研究院资格。

附件:

2017年省级企业研究院绩效评价结果.doc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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